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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 防火门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 2017-10-30 09:10:03

1基本规定


1.1 施工现场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


1.2 防火门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2)主、配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3)主、配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1.3 防火门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现场施工条件满足连续作业的要求。

(2)主、配件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等基建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4)施工现场相关条件与设计相符。

(5)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1.4 防火门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文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检查、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4)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5)工程验收记录应齐全。

(6)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应齐全。


1.6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进场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火门主、配件进场应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需要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应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验,不合格者不应安装。

2.1.2 防火门主、配件的进场检验,应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再进行安装。


2.2 防火门检验

2.2.1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2.2 每樘防火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

2.2.3 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及各配件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


3安装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火门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3.1.2 防火门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3.1.3 防火门安装过程的检查,应按要求填写安装过程检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合格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调试。


3.2 防火门安装

3.2.1 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门在关闭后应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2.2 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

3.2.3 常开防火门,应安装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控制、信号反馈装置和现场手动控制装置,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3.2.4 防火门电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3.2.5 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门或多扇门相对固定一侧的门扇上。

3.2.6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3.2.7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安装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扇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3.2.8 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3.2.9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

3.2.10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2)门扇与门框有锁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

(3)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4)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5)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6)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3.2.11 防火门安装完成后,其门扇应启闭灵活,并应无反弹、翘角、卡阻和关闭不严现象。

3.2.12 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门扇的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4功能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火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功能调试,当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功能调试应在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功能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

4.1.2 防火门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试前应具有上文基本规定中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2)调试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调试内容和调试方法,制订调试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批准。

(3)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调试方案按程序进行调试。

4.1.3 防火门的功能调试应按要求填写调试过程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在调试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4.2 防火门调试

4.2.1 常闭防火门,从门的任意一侧手动开启,应自动关闭。当装有信号反馈装置时,开、关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2.2 常开防火门,其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2.3 常开防火门,接到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2.4 常开防火门,接到现场手动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5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火门调试完毕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

5.1.2 防火门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应按要求填写资料核查记录:

(1)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上文基本规定中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上文基本规定中的技术资料。

(4)竣工图及相关文件资料。

(5)施工过程(含进场检验、安装及调试过程)检查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1.3 防火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方法,制订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2 防火门验收

5.2.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上文中关于防火门安装的相关规定。

5.2.3 防火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上文中关于防火门功能调试的相关规定。


6使用与维护


6.1 防火门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及主要设备、零配件的产品说明书。

(2)设备工作流程图及操作规程。

(3)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4)设备检查、维护管理记录。

(5)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6.2 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防火门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6.3 使用单位应建立防火门的维护管理档案,其中应包括6.1中规定的文件资料,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6.4 防火门及其控制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应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使用和管理记录。

6.5 每日应对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6.6 每季度应对防火门的使用功能进行一次检查。


※ 以上内容参考自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